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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当心赔钱又赔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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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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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诉讼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风险很大,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夫妻俩借名买房惹麻烦

  2015年,陈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但小欧当时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为此,两人想到了借用吴某之名买房。

  吴某是小区的保安队长,陈某夫妇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由吴某代持有,暂登记在吴某名下,待小欧成年后,可随时要求吴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之后,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陈某夫妇则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如今,女儿小欧已具备购房资格,但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夫妇和小欧只好告上法院维权。

  同一时间,吴某也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交还给他,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据吴某控诉,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当时因被调往江苏工作,他为此委托朋友陈某代为办理各项购房手续。吴某称,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他还立下一张借据,但该借据已交给陈某。

  至于欠款,吴某称,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陈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应了,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双方都不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各自的主张,只能依据民事优势证据作出判断。从客观行为来看,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夫妇、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且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由陈某夫妇及小欧持有,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从主观动机上看,陈某夫妇在购房时不具备在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而购房时小欧尚未满18周岁,故陈某夫妇、小欧具有借用吴某的住房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在小欧年满18周岁时再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小欧的动机。

  吴某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但对于巨额的借款,吴某对借款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基本事实的陈述语焉不详,明显违反日常生活情理。另吴某对同意陈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时间、对价,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均在陈某夫妇、小欧手中,为何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事项不在意等事项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据此,法院采信陈某夫妇、小欧主张,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的手续,驳回吴某的全部诉求。

  借名买房协议或认定无效

  白云区法院法官表示,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首先,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而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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