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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方提新证据 引爆知识产权模糊地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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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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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过,就整个案件来看,围绕着“琼瑶诉于正侵权案”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模糊地带并没有随着一审判决结果的出炉而日渐清晰,反而愈加的“剪不断,理还乱”,尤其是针对仅九处情节侵权却要导致全剧停播这一判决结果的认定、处罚是否适当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电视剧的投资方、从业者将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争议仍在持续。

  有业内人士介绍说,根据司法实践,如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法院一般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对停止侵权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是应采取经济补偿的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鉴于此,在本案中,即使法院认定电视剧《宫锁连城》构成了对《梅花烙》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但是考虑到电视剧已经播放,而且相关方已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对原告的‘判令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等全部复制及发行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全剧停播”认定依据之争

  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一审中,北京三中院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宫锁连城》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本人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就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判令《宫》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无疑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不过,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也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认为,“琼于案”一审判定为《宫锁连城》有9处桥段与《梅花烙》类似,无论是占原告剧(拥有200多个桥段的《梅花烙》)还是占被告剧(拥有900多个桥段的《宫锁连城》)的比例都是非常小的,对9个桥段的侵权,法院判决整部电视剧停播,这是值得深入分析的。

  有法律界人士则介绍说,根据司法实践,如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法院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电影/电视剧摄制成本很高,判令停止电影/电视剧的公映/播放将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造成远远大于保护利益的其他方的损失,因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对停止侵权不予支持,而是应采取经济补偿的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被告方未侵权创作如何保护?

  本案的一审“全剧停播”的判决结果,则引出来另外一个问题,在一部影视剧作品被判定为部分侵权后,属于被告方的那一部分创作是否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有观点就表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是,一部影视作品一旦被禁播,无异于给一个文化产品判了终身监禁,同时也意味着制作方和投资方将遭遇巨额损失,以及诸多影视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被集体“腰斩”。

  据了解,就在本案的二审即将开庭之即,《宫锁连城》的幕后工作人员也私下表示,希望法庭能认可制作团队的存在与智慧投入,给台前幕后的工作人员一个平等的尊重与对待,不要禁播《宫锁连城》。

  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认为,在被判定为部分侵权后,属于被告方的那一部分创作是否也应得到法律保护?制作方与投资方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比例又应该占多少?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虽然有涉及,但尚存模糊,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否则关于侵权与否、判罚是否公平公正的争议会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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