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阿姨诉于正案带来的著作权法启示
大家一直都知道著作权法、了解些知识权保护,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哪些内容呢?不妨从琼瑶阿姨诉于妈一案说起。2014年底琼瑶阿姨诉于妈案件一审开庭并宣判、2015年4月二审开庭,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不但使许多非法学的亲们感到十分莫名,对于庭审现场的原告律师也感觉无可奈何。
有这么一个镜头依然清晰:阿姨的律师在庭上深情款款的说“著作权法是保护内容的,不能保护内容的著作权法是悲哀的”。于妈的律师当场回了“你说的没错,我们的著作权法就是不保护内容的、我们的著作权法就是悲哀的、悲哀的著作权法就是不保护内容的。”其实阿姨律师比于正律师更懂著作权法,因为就是当初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法人之一,何必故弄玄虚?
到底哪些内容会受到著作权法到保护?我们不妨从该案中一一分析,一同学习。即便再次出现了阿姨律师那种闹剧,我们娱乐的同时也知道了可笑在何处,也让娱乐来得更深一点。
一、著作权法保护什么?
众所周知,该案是一定会适用著作权法的。那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简单的说就是“鼓励人人创作,让人人放心创作”。
既然创作,英雄所见,难免略同。为防止垄断,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你写一个爱情故事,我也可以重新写个爱情故事,著作权法只能保护叙事方式。
于是,问题来了。阿姨于妈的案子产生了——琼瑶阿姨:我写了一个爱情故事,你不能照抄;于妈:我没抄,你不能禁止我也写爱情故事啊。其实这个爱情故事是人人都会想到的,法律没法保护。
二、阿姨是不是权利主体?
事情其实是这样的:大家都认为阿姨是《梅花烙》的作者。这一点就像1+1=2那么明显,为什么还说阿姨没有权利?
事实上,1+1的证明题绝不简单。阿姨说“我是作者”,那我也可以起诉说“我是作者”。关键在于证据。阿姨出示了两个证人的证言证明阿姨是作者;于妈要求看署名——梅花烙电视剧的署名确实不是阿姨。因此一审阶段,双方就权利主体开始扯皮。到了二审,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于妈方找到了原始证据(台湾著作权登记材料),证明作者确实是阿姨,但是阿姨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某公司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的所有人,而涉案的剧本所有人是一文化公司,阿姨不属于保护主体。
于是阿姨从楚楚可怜的白莲花,瞬间华丽丽的变成了爱说谎的放羊娃。对于于妈,看客们都不知如何评论了。于妈啊,说你冤么,你真得不冤;说你不冤,你还真得冤……
三、阿姨究竟要什么?
一个说了谎的原告,一个不具备权利主体的阿姨到底想要什么?无非名利!
琼瑶阿姨诉了两个权利,“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财产权,也就是想要赔钱,这是“利”。
至于“名”。琼瑶阿姨住院也好、放弃创作也好,要求道歉,都受不到“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法律保护。因为一开始都没提到过精神层面,只提的是利。
对于原告都没要求的道歉,一审法院还是不顾法律原则的判了,不懂法的欢呼雀跃,懂法的震惊万分。所以,关于道歉,二审法院应该撤下来,不能错上加错。
四、琼瑶阿姨非要“道歉”怎么办:
阿姨非要“道歉”,那二审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行不行呢?不行!法院不是过家家。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不是说一个案子审两遍,二审是对一审法院审理错误的地方进行审理。原告在二审的时候,没有更改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非要“道歉”可以撤诉重诉。我国民诉法规则之一是“一事不再理”,意思就是一个事实只能起诉一次。简单的说:小红被小明打了,小红告老师小明刚打我了,老师批评小明了;小红明天又告老师小明昨天打我了,你觉得老师还会搭理小红么?所以如果不撤诉再起诉,相当于一个事实告法院两次,第二次法院是不会搭理你的。撤诉就是小红在告老师的路上想:今天算了,我回去好好组织语言,让小明明天被骂的更狠些,这个可以有。
但是,琼瑶阿姨显然不会这么做,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事实上,对于二审审理的过程、结果的关心已经明显少了许多。另一方面,琼瑶阿姨的律师也是不会这么劝阿姨的,这不是在打自己脸吗?
所以这仗阿姨律师一定要硬着头皮打下去的……
五、到底构成侵权了吗?
侵权的前提是接触,就是读过。
反正于妈已经多次承认看过梅花烙了,然后关于侵权的对比,又应该怎么认定?首先,这还是取决于阿姨的诉讼请求——阿姨一共告了三个方面:21个单一情节、21个情节的串联、人物关系。
1、单一情节的比对
单一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情节,一个剧是由n个情节组成的,阿姨告于妈抄了她21个情节。阿姨请的影视专家辅助人也说了,“情节在行业里叫合理的'借鉴',好莱坞大片都是借鉴来、借鉴去的。”
对此,法庭上大家争来争去,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9个情节具有独创性,认为于妈抄了阿姨21个里的9个情节,其他12个可能一样但没有认定抄的原因是法院认为这些是公有素材,通用表达。
所以二审的重点就是审理这9个情节有木有独创性。就单个情节而言,它的基准线不可能拉的过高。如果依民众所请统一拉高著作权的思想与表达的那根线,最终很有可能使大家因为害怕侵权而无法创作,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2.情节的串联
阿姨说:小样,单个情节搞不定你,我21个点串起来告你!对于这个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是支持的。事实上,这个认定也是有点瑕疵的。
对于一些公有素材,在判断情节串联是否侵权的时候,也是应该慎重的考虑。比如哦,我们要写一个“偷龙转凤”(被调包的男女最终相爱)的故事,首先,换孩子、两个孩子被收养(必须活着啊)、男的一定高富帅(男主嘛)、两个人认识、恋爱、男二or女二的感情纠结、身世之谜,阿姨的21个情节是不是必然包含在这些点里面?你是不是会必然使用到大部分的情节?都是创作之常情。
3.人物关系
著作权法中,比较令人纠结的主要有三个权利: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阿姨说她的人物关系是独创的,所以,我不能再写有关王爷与老婆们、儿子们的故事了,因为这也是阿姨“独创的”。大小老婆是侵阿姨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个老婆以上是侵阿姨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人物关系不能写,府内争宠的老套故事也不能写,那我们还能创作写什么呢?
六、总结
就目前情况而言,著作权法的用途在于打击盗版、翻录……对于那些大家都喜欢看的《宫锁连城》,63集的电视剧有点曲折情节的相似、有同样的王爷和阿哥,难道就被做“侵权”?如此,将是电视剧行业的悲哀。当然,更没必要用阿姨般的人脉威望,以公民审判、舆论审判的方式来倒逼判决了。如此,更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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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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