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以立法保障生态建设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近日正式施行。
据悉,这两项《决定》是在今年6月《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生效后,首次制定出台的重要《决定》,开启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新实践,对生态唐山建设起到制度规范和法治引领作用。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提出,要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维系生态平衡。唐山市政府将根据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划定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区、严控区和严管区,并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严格实施分级保护,治理清理“散乱污”企业和各类场院及废品堆场,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畜禽养殖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做好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明确,高污染车辆是指在唐山市注册登记的,不能稳定达标或有明显可见烟度的国四以下(不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在市中心区行驶的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同时明确划定了唐山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范围,对高污染车辆的源头管控作出了规定,包括加快淘汰老旧车辆、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等内容。(作者 张铭贤 李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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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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