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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参加社保办法征求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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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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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10月25日公布《澳门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可以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或人社部网站()提出意见。

  《暂行办法》,在大陆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者 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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