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男子购34支港台被判走私武器罪
广州白领冯昕在购买仿线支被鉴定枪,冯昕被深圳中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无独有偶,四川一名19岁少年也因为从购买24支被认定犯走私武器罪,福建泉州中院对其作出无期徒刑的“无情”判决。这两名被告人都以购买的在和是玩具,不料入境之后就成了真枪为由提出上诉。冯昕的律师周玉忠表示,内地港台对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别,内地的认定标准比和严格得多。而这种巨大差别造成内地多人从、购买入境后却被鉴定成了真枪的情况,近年来内地的“走私武器”案频发现象也与此有密切关联。
大学本科毕业的冯昕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广州分公司担任技术工作,他是个军品迷,喜欢收藏。有时他会去买,一来自己玩,二来也帮网上结识的军品迷们代购,从中赚取汇率差。“国内不让卖,而且质量也不好,所以我会去买,那边可以随便买,而且质量很好。”冯昕被抓获后曾交代。
2013年7月23日,冯昕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从其手提袋内查获可组成10支仿线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线日期间他走私入境仿线焦耳/平方厘米。为此,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冯昕构成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昕走私34支入境,公诉机关走私武器罪成立。根据《最高关于审理走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非军用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财产。但深圳中院认为,结合冯昕的案情,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罪刑不相适应,决定在刑罚以下量刑,因此判处冯昕有期徒刑8年,判决需经最高核准。
冯昕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提出上诉。冯昕认为,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过于严厉,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他携带过境的在是买卖的,绝对没有杀伤力,自己也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冯昕的律师周玉忠为此专门到冯昕进货的调查。他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冯昕是在旺角广华街的三家铺面购买的。三家铺面都将放在柜台橱窗内展示和公开售卖,商品琳琅满目,买者络绎不绝,店内的使用说明上写的字样都是“玩具枪”,而那条街上,公开售卖这种“玩具枪”的店铺有7、8家。
周玉忠在词中提到,在看来,走私武器之人一定,然而冯昕所走私的“武器”在是可以公开销售的玩具,一入境就成了真枪。冯昕借用邻近机会为内地的军品迷代购,所赚取仅仅为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除去来往的差旅费用开支,所剩无几,换来的是走私武器罪和8年的刑期,这样的是否了生活常理?
该案件在二审时,被广东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因并非是高院认为判决有误,而是认为深圳中院的一审量刑在刑以下减轻处罚不当。这一裁定让冯昕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
2015年4月9日,深圳中院重审后宣判,但结果再次出人意料,深圳中院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一样的重审判决,依旧是走私武器罪,依旧是在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一判决结果依旧需要向最高院申请核准。
日前,冯昕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他坚称自己无罪,并称如果要判他有罪,他就申请法院直接判他死刑,并用他走私的货物来“枪决”他。
与冯昕有类似的还有一名19岁的四川少年。刘大蔚在2013年8月,通过网络与卖家商谈购买事宜,其于2014年7月1日前后,在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并将相应型号发给卖家。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3万余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卖家将24支仿真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该批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查获。
该案由泉州中院审理,送检的24支仿线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法院认定的和深圳中院相同,都是犯走私武器罪,但在量刑上却没有像深圳中院那样“手下留情”,而是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刘大蔚也称他购买的在网站是买卖的玩具,为此,他已经就一审结果提出了上诉。
究竟内地港台对于的认定标准有什么样的不同?周玉忠指出,根据中国公通字201067号文件《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数据》(G A /T 718-2007)的,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而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所射弹丸根本不能穿透皮肤。
而地区司法部门在《释字第669号解释》中称:“依据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与语言经验,应能理解系指弹丸击中人体可对皮肤造成穿透性……现行司法审判实务,亦系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适当距离,以弹丸可穿入人体皮肉层之动能为枪械。”1991年1月22日,“内政部警政署”召开会议研订杀伤力标准,决议杀伤力之标准说明称:“……发射动能均可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体皮肉层,……均认具有杀伤力。”
现行《火器及弹药条例》第I部导言中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6/05/2000):“枪械”(arm s)指“(b)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型气枪”。据介绍,由于的标准是以动能测算,所以还要除以子弹的横截面积,才能得到比动能的数据。周玉忠以冯昕走私的子弹的直径6毫米为例,算出比动能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
周玉忠表示,从内地、和三地的差异来看,内地现行的标准过于严格。周玉忠日前向、的立法机关发出申请,希望两地能够立法,两地向内地销售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以尽量减少因为买入境变成了走私武器罪的案件发生。虽然这一呼吁实现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他认为有利于内地港台对案件的关注和。
枪械指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型气枪(由于的标准是以枪口能量测算,除以子弹的横截面积,才能得到比动能的数据。以冯昕走私的子弹的直径6毫米为例,算出比动能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