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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起诉索赔真相揭秘 故意采用“高晓松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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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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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很多人都对他的口才、才艺印象深刻,以及捂脸卖萌让人无法忘怀的自拍照。近日,高晓松被代言起诉索赔,向两家公司共索赔30余万元。

  高晓松将“今日头条网”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必要商城”经营者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状告这两家公司侵犯人格权。

  高晓松诉称,2015年9月14日,第一被告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下“谷网-谷网资讯”频道和“摄影师乐园”频道分别刊发了《网传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和《喜事不断,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为新创电商公司代言》大量图文信息,第二被告是涉案图文信息涉及的必要商城的经营者。

  涉案图片中,某人物故意采用与原告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涉案图片中的文字故意采用公众熟知的“高晓松体”,涉案图片的文字内容故意影射原告。

  9月15日,高晓松在其新浪微博发帖谴责涉案图文信息,质疑“山寨代言”行为,第二被告官网微博未做回应。高晓松起诉要求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30余万元。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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