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做得好 可少交垃圾费
江苏省发改委网站7日公布了《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江苏拟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单位、个人都应缴纳垃圾费
记者了解到,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
定额与按量结合
差别化收取垃圾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江苏要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可按月、季或年收取
可委托机构代收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自来水、燃气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应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此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市民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于11月13日前通过邮箱或传真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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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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