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监管
“点名时间”是我国开始涉及众筹领域的第一个网络平台,于2011年7月正式成立。该平台主要接受摄影、音乐、绘画等文化领域的项目,被誉为“中国版Kickstarter”。同年9月,我国首个具有公益性质的众筹网站——“追梦网”也正式上线月,“汇”作为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进入大众视野。随后的两年里,数十家众筹网站纷纷成立,其中包括2012年12月上线月上线的“众筹网”,现在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之一。2013年“双12”期间,阿里巴巴旗下的“淘星愿”也宣布上线年正式更名为“淘宝众筹”。2015年7月,京东商城的众筹平台也宣布成立。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众筹平台只是昙花一现,但经过时间的几家已成长为国内较为具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整个众筹行业从无到有仅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尽管在目前看来还处于萌芽期,但其发展规模之迅速势不可挡。
2013年至今,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颁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共计32个。随着政策的明朗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也迎来了“指数式”爆炸增长。第三方平台的众筹平台统计数据显示,虽然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缺口仍然不小,但是在政策监管之下,未来的众筹市场有望更加合理、规范。2015年9月30日的数据显示,国内成立的众筹平台至少有420家,在正常运营的378家平台中,涉及股权众筹业务的有186家,占49.2%;涉及产品众筹业务的有142家,占37.6%;兼有两种业务的平台有45家;单纯的公益众筹平台仅有5家。但实际上,很多综合型众筹平台都设有公益栏目。其中,截至2016年4月,最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众筹网”已有14657个项目,累计支持人超出78万,累计筹资金额更是多达1.69亿元。
众筹融资中存在预购行为是性的,但是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国内的众筹平台通过向投资人提供需要筹资的项目情况、需要筹资的金额数量、项目实施流程等商业信息,促成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人签订自愿投资协议,最终使投资人成功为自己愿意投资的项目出一份力。由于众筹资金源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固定的投资对象。按照我国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发行股份,必须要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因此,众筹网站的行为有一部分证券经营的影子在内。根据我国法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必须需要得到证监会批准的特殊资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目前,众筹融资处于监管盲区,这种模式暗藏着法律风险,网络众筹机构需要相关的金融牌照,以公募或者私募的方式进行募资,而作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募或者私募都不在经营范围之内。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仅有一线之隔。任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涉嫌非法融资。但是,无论法集资还是众筹都是一种民间的融资类型,面对的都是现有的金融垄断秩序,但法集资的是垄断的金融秩序及该领域中的垄断企业,在事实上否定了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众筹融资有助于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的现象,两者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筹资者知识产权受到的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商品类众筹平台中的创意项目,其特点是众筹项目只是半成品,筹资者在之前没有注册专利,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因此,创意项目遭到剽窃或抄袭,都无法用法律武器来自己的正益。众筹平台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挖掘民间创意、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项目发起者的最终目标也与之相对应,即实现创意的产品化。投资者作为三方之一的出发点当然就在于支持创意。但是若在众筹融资平台上公开发布创意项目的所有细节及创新点,因为众筹融资平台上所有的投资者甚至是一些关注平台的社会,来源十分宽泛且不固定。据此,创意项目特别容易受到模仿甚至恶意剽窃。例如,一个创意项目从最开始的申请上线到最后的投入生产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但是在这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已有充足的时间剽窃他人创意项目。这就导致一些项目投资者在出资后得到的产品回报早就不是第一手的创意产品。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掌握信息更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收入主要来自平台自身提供的服务,即项目发起人(融资方)在募集到预期金额时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因此,众筹平台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发起人需要募集的资金数额。一些人工管理操作的众筹平台会下意识地降低项目申请获批门槛,从而达到吸引更多的项目进入平台募资的目的。由于一些众筹项目不涉及资金回报方面,这种模式已脱离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更倾向于是一种团购。“预付款”模式以实物或其他非资金形式作为回报,也存在项目支持者投资和得到的回报不对应的漏洞。
综上所述,众筹融资行为容易导致项目投资者、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这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是依靠先进的计算机通信系统,所以计算机网络中已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风险。在式网通信系统中,不完美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使得计算机容易受到“黑客”的,极易造成经济损失。
近年来,众筹融资模式在国内的兴起,人们将极大的关注度都放在平台运作的成效上,未过多注重网络安全建设。每天都有很多流入众筹平台的资金,但是未得到完善的技术保障。另外,大多数集资网站的建设规模都小、软件和硬件投资低,所以对互联网漏洞的抵抗力较弱。技术失误很容易导致一种“性瘫痪”,造成巨大损失。
基于网络的众筹平台,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对项目的了解是有限的,再加上国内还未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来开展项目,或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督资源的利用,则没有办法避免声誉受损或欺诈行为,将会对平台本身具有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众筹融资涉及范围较广,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也没有政策明确监管众筹融资的部门,导致众筹平台从批准设立开始到业务经营范围的证书许可,最后到筹集资金的风险管理控制都没有完整且明晰的法规,至于日常监管方面更是几乎空白。如果众筹平台长期处于监管体系之外,常容易沦为非法集资平台或被恶意演变为诈骗工具,从而带来不可预计的性风险。
众筹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彻底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对此,可以参照目前已颁布的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法规,对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歧义的方面进行合理的司释,在法律上确立众筹融资的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必要求一次性到位,可以随着众筹融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来的问题对其进一步规范。
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第一时间申请专利,以此自己的创意或项目不会被抄袭或剽窃;得到专利认可后,再在众筹平台上公开项目的类型或相关信息,以便吸引投资者出资。针对发起人的众筹项目或创意易被抄袭或剽窃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知识产权备案条例,众筹项目发起者在公开公布项目创意之前可以对其项目的创新之处登记备案。若是出现创意在备案期间遭到抄袭或剽窃的情况,当专利获批后可以依关法律法规对权益者进行追究,采取法律问责制度。此举不仅可以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受、保障知识产权的审批质量,而且还不会影响融资项目的进程。
目前,多数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到位,因此导致投资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劣势。因此,为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相关部门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并且详细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实时展示项目的真实情况及具体进展,使项目实施过程更加透明,确保投资人掌握更多的项目信息,而不会被一些不良商家。此外,由于众筹平台上的项目性质、发展阶段、资金需求各有差异,因此可以采取对不同阶段或不同融资等级的项目,设定具有梯度的等级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所有项目和产品的风险提示责任都应由众筹平台主动承担,而不是让投资人自己通过平台上项目的简单文字和图片描述去判断风险大小并承担。
为了防止众筹资金在交易过程中被“私用”,避免资金产生安全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所有进行众筹融资交易的资金收付账户应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如银行、券商等,负责众筹资金的存放托管和支付,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在项目众筹过程中的完全封闭运行。
众筹平台应建立赔偿和备付基金,用来确保因交易违法而产生的损失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从监管角度来看,应尽早把监管责任确立落实到某个主管部门,筹融资行业纳管体系中,并对其行业行为进行规范,对众筹平台的项目准入审批、项目发起人的与义务、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予以明确。
针对各有差异的众筹融资项目,应根据其各自的特征,对众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不同的的监管制度。
完善监管体系初期,不宜过于严格和仔细,应在的底线以上不断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筹融资的监管需要工信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众筹融资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不影响效率的前提下降低监管成本,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漏洞,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众筹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