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19]18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式,本基金以定期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发售(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直销专线电话()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线、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3、本公告仅对“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对本基金而言,本基金期的单个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本基金将面临3年后可能清算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定期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个月(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期为1—10个工作日,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期内,本基金采取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期时间。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符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公开发售。在上述时间段内,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6)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