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东兴证券一员工收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7月5日讯 福建证监局近日对东兴证券明溪新大路营业部员工黄迪群出具警示函。
据悉,黄迪群在东兴证券明溪新大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黄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迪群:
经查,你(身份证号:359001xxxxxxxxxxxx)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新大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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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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