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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去年净利降314%未预告 董事长高继胜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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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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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诚信信息显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000558.SZ)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莱茵体育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莱茵达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莱茵体育董事长高继胜、财务总监高翔和董事会秘书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莱茵体育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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