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工商企业主和农村能人等返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促进新发展,经自治区人民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围绕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蚕桑、食用菌、畜禽、水产、富硒农业、休闲农业、有机循环农业、林业等产业,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特色产业,支持返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等扶贫产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科技型、文化型、功能型、生态型、服务型创意农业等其他新产业新业态。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全区各市、县(市、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及田园综合体“三区三园一体”和特色小城镇等集中,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建设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四)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审批时间,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开办审批手续的目标。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自助申报、网上核准。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在“六证整合、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基础上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降低返乡人员创设企业的制度易成本。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推进各市、县(市、区)出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措施,分行业、分业态住所资源,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实现企业自主选择、自助申报、网上核准、注册便利。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规范和优化减免流程。推动简易注销,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能。全区各县(市、区)人民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发展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引导,强化对返乡创业人员创业的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予以贷款支持。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政策性机构要积极为返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提供融资服务;要有效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作用,重点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合作银行降低贷款利率,缓解融资成本高问题。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银行业及政策性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和生产订单等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人员信贷服务的可得性、便捷性。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积极推进“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合全区农业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健全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探索开展农作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深化“政银保”及“政银担”合作,积极探索多种涉农金融工具协同支农模式,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涉农贷款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推介、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局,广西农业信贷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人民)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各级各类强农惠农富农以及涉农财政支农项目扶持范围,采取以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鼓励各类龙头农业企业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统筹利用现有涉农资金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全产业链打造、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为原则,对创业创新返乡人员特别是在各类园区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头人给予优先扶持。认真落实定向减税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
(七)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人员按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渔家乐和林家乐。在符合农村宅管理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开展创业活动。对于返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使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人民应做到应保尽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创业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抽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人民)
(八)开展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库,将计划开展创业活动或处于创业创新初期的人员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将返乡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依托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等,对其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创业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党旗领航·电商扶贫、青年电商培训工程、百万农家女上网计划等。整合社会资源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各类创业培训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给予培训补贴,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要将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利用优质资源开展农村妇女和青年的创业创新培训。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为返乡人员提供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提供创业创新。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在农业创新技能方面突出的返乡人才或农民致富能手,按程序给予职称上的评定和认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扶贫办,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各市、县〔市、区〕人民)
(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时各类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按将返乡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返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灵活就业认定条件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享受社会救助。将返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正式条款,确保包括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返乡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探索统筹使用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返乡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机制;鼓励返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职业者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人员的子女,按照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人民)
(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对返乡人员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化知识培训,提供农业技术、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观光农业等网上营销;开展全区农民用网推广活动,搭建创业大赛、创客论坛等多种形式交流平台,培育一批“会上网、能开店、善经营”的农村电商“新农人”。面向返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返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创业,创办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企业,创新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
(十一)创建创业园区()。按照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农业科技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和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休闲观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建立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农业科技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星创天地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返乡人员到孵化园()、农业园区等创业按给予场地和水电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加强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自治区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协调联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进返乡人员创业创新。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做好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四)加大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现场交流等活动,以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和优秀乡村企业家的创业历程等为素材,讲述乡村就业创业故事,分享经验做法,激励更多返乡人员在农村脚踏实地创出一片大有可为的新天地,培育一支留得住、用得上、靠得住的乡村就业创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