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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 8座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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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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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9月1日讯 (记者 李嘉玲) 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8座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今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每一个都会影响你的工作和生活。

  提升公众参与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还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施行 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确立了普遍授权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情较为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其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另外,3部规章均建立了备案、报告及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书面举报的要求、委托调查、协助调查、公示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对相关规章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

  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同时,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规定第三十九条指出,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4类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的《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中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8座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

  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明确了各类货车均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车型分类;明确了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核载8人和9人车辆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同时,新标准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医用耗材新规试行:采购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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