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途投资遭责令改正 旗下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
中国网财经8月1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登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备案的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由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三、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1]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具体如下:
关于对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号
[2019]17号
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登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备案的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由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三、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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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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