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管反倾销赢得痛快(独家报道)
9月初,中国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属彩虹集团)接到欧盟委员会通知: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诉讼,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地为中国的14英寸彩色显像管不征收反倾销税。虽然这一决定在程序上还有待于欧盟理事会于本月底通过,但可以说,彩虹公司在这场反倾销案中已经取得了法律上的胜利。
去年6月,飞利浦公司来自中国、印度等国的14英寸彩色显像管倾销,并以印度为替代国,认定中国彩管的倾销幅度高达48.4%。自1988年起,欧盟就对中国生产的各种彩电不断实施反倾销。此次欧盟又对中国彩管实施反倾销,这对于中国彩电行业对欧出口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次日,中方获悉,欧盟委员会已经立案。梁援说,“我们听说彩虹被告后的第一个反应,并不是要不要应诉,而是如何应诉,突破口在哪里?3年前,我们开始扩大出口时,集团总裁吴维仁就讲过,一定要注意搜集反倾销的信息。所以这几年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积累。”会后,梁援等人立即赶往集团总部汇报,还带去了一沓资料。他们没有想到,吴维仁总裁听取汇报不到10分钟,就拍桌子说:“应诉!就算是练兵我们也要干。”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里,彩虹决定应诉了。随后,他们聘请了富有经验的布鲁塞尔Stanbrook&Hooper(斯坦布鲁克—霍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鲁考夫和王磊。
两位律师应聘后立即放弃休假,赶赴彩虹生产所在地陕西咸阳。因为彩虹是国企,最大的不利因素是,很难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这个地位,就只能由欧盟选定一个第三国来做比较。因此,要取得较好结果,关键是选取替代国。梁援说,“因为当时欧盟只给我们10天时间提出法律意见,所以,我们立即同律师就选择替代国进行商量。开始有人觉得韩国与中国情况相近,且由于其币值下跌,选择韩国为替代国可能会更有利。但我们分析认为韩国可能不会应诉,因为韩国企业大多数已转移到欧盟国家去生产了。”看到大家都不放心,梁援女士立即拨通了一家韩国企业的电话,确认了韩方不应诉。
但彩虹最担心的是印度做替代国。彩虹有关人员和律师依据多年来对印度市场的,发现印度彩管的关税很高,其彩管的市场价格也比较高,如与彩虹相比,倾销差额肯定大。经过几天来对几个出口彩管国家的分析,大家最后决定,反对原告所提出的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的主张,提议用马来西亚为替代国,并形成法律抗辩意见,按时提交给了欧盟委员会。后来的事明,这是胜诉的关键一步。
紧张的应诉准备工作开始了。彩虹公司与彩管总厂组织了由销售、财务和法律三大部门组成的精锐班子,与两位律师密切合作,按时完成了问卷填写。曾多次为中国企业代理反倾销应诉的王磊律师说:“彩虹人的应诉令我们深为。无论是谁都是随叫随到,非常迅速地拿出有关资料。”
虽然彩虹作为国企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待遇,但是调查表明,彩虹是中国惟一对欧出口此类产品的企业,其出口数量要比飞利浦借用的欧洲统计局的数据少得多,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害。由此,中方确定了以“无损害”为目标的应诉方案。
中方首先对原告提出的以印度为替代国进行了法律抗辩,并欧委会同意用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两位律师还指出,彩虹销往欧洲的彩管价格为每个30美元左右,而飞利浦合资厂生产的彩管技术更为先进,在中国海关的报价却是每个26美元。飞利浦往中国出口的价格比彩虹出口欧盟的价格低13%,如果飞利浦的价格是正常的国际市场价格,而中国产品的价格却被视为倾销,哪里还有可言?
今年3月7日,听证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中方就此进行了周密部署,彩虹派出了徐蔡燎、庞军和梁援三位代表赶赴欧洲。走进大厅,两位律师发现,欧盟办案人员到场人数以往是远比中方少,这次却是超过了中方,负责调查倾销和损害的两大班子的人员都坐在大厅里。显然,欧盟委员会对此案非常重视。听证会开始后,律师首先就替代国问题再次表明中方立场,接着又列举了大量数据和事实,说明彩虹的出口对飞利浦无损害,彩虹公司出口的彩管根本不是飞利浦的同类产品,飞利浦自己的经营报告也承认其营运情况良好;如果把中国的彩管挤出欧洲,其结果是飞利浦彩管会增加在欧洲市场上的份额,极易形成垄断,这不符合欧盟反垄断法,也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律师还指出,中称中国出口欧洲的14英寸彩管的数量是彩虹实际出口数量的40多倍,这是不对的,飞利浦夸大了数量。
接着,彩虹的代表在发言中说明彩虹生产的彩管在技术性能上与飞利浦的产品不同,两种产品不能直接替代,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彩虹的彩管是倾销。他们还分析了彩管价格在此案调查期内下跌的原因。梁援说,因为这段时间,飞利浦在欧洲彩管销量猛增,其在西班牙的一家工厂对南美生产的彩管进行微小改动就算作欧洲本地生产,投放市场。同时,飞利浦在欧洲还增加了两条生产线。调查期最后一段时间,飞利浦赢利甚至达到了最好年份的水平。这些事实表明,价格下跌也与飞利浦自身有关。中方彩管对欧出口根本没有对飞利浦构成损害。
中方对市场情况如此了解,使不少欧盟委员会官员深感意外,他们不断提问,使预计40分钟的听证会延长至两个小时。有官员当场称中方论点清楚,并同意就这些论点涉及的问题继续调查。欧方一位代表会后表示:“中方代表今天的发言非常精彩。”中国驻欧盟使团的代表也高度赞扬了中方的发言,称这样的情况在历次应诉中并不多见。
4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初次裁决结果,仍然认定彩虹倾销,决定征收反倾销税11%。该税率要比同案中印度和韩国的税率低很多,也大大低于原告提出的48.4%的倾销幅度。然而彩虹与律师分析认为,仍有继续抗辩的余地。于是,彩虹和律师对欧盟的初次裁决进行了全面反驳,要求欧盟委员会继续就相同产品和欧盟统计误差等问题进行调查。在初次裁决后几个月中,欧盟委员会对中方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最后,欧盟委员会在给彩虹的通知中,基本接受了中方的抗辩意见,并承认彩虹的出口数量不足以构成损害,欧盟决定不对彩虹征收反倾销税。至此,彩虹一年多的应诉,有了结果。
王磊律师在评价此案时说,欧盟的反倾销法歧视中国国有企业,但此案表明国有企业并非没有可能打赢官司。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高向军先生也多次称赞,彩虹公司的主管人员对国外同类企业情况如数家珍。当记者就此事问及梁援女士时,她的回答是:“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彩虹的领导层始终要求外销人员要走出去,与同行业的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注意搜集相关信息,因为只有了解对手,才有可能战胜对手。”
3年前,彩虹的吴维仁总裁要求下属关注反倾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彩虹的决策层当时已经达成共识,不能再走老了。以往,中国电子企业依靠的是引进,往往不与国内同行打个就不会想到要去扩大出口。等到想要出口时,才发现别人的市场早已饱和,很难挤进去。彩虹集团副总工程师郭彩林说:“90年代初,我们要引进人家的计算机显示器生产线,人家不给,等到人家要给了,也就赚不到多少钱了。这好比是吃人家的剩饭,吃了剩饭还要挨人家反倾销的打。”
也是在3年前,彩虹集团确定了发展战略:短线产品赶上国际水平,扩大出口;长线产品的研发与国际水平同时起步,争取领先。彩虹近年来投入了数千万元,与大学合作开展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目前,在等离子体显示器(PDP)等高科技产品开发方面,彩虹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吴维仁总裁说:“一开始研制这些产品,我们就盯着国际市场。你能生产的我能生产,你还不能生产的我也能生产。尤其是在新产品的市场开发方面,彩虹要拿出拳头产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这样才能摆脱总被反倾销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