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可作“罪”共犯论处
《意见》还,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教极端、恐怖思想国家、国家统一或者民族、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国家罪或者民族、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信息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昨天上午,公布了由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恐怖和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以发生爆炸、生化、放射、劫持航空器等严重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事件。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恐怖、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近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恐怖和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以发生爆炸、生化、放射、劫持航空器、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定为暴恐案件。
在去年9月29日,最高发布了《关于审理、故意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释,如果或者、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故意虚假信息罪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故意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意见》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罪”,比如“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意见》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罪和故意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意见》还,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教极端、恐怖思想国家、国家统一或者民族、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国家罪或者民族、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曾因实施恐怖、教极端违法犯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教极端、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教极端、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指挥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劫持、、投放物质及其他活动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教极端、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教极端、恐怖思想内容的、图片、、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教极端、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教极端、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教极端、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教极端、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