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撞上“闯红灯” 民警依法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映象网漯河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殷广华 夏婷婷)8月13日16时许,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漯河市区衡山路珠江路口,一辆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不停地哭泣,其身上多处受伤,周围聚集了多名围观者。“我开车行驶到路口中间时,突然发现右侧过来一辆电动车,躲避不及就撞到了一起;我有行车记录仪,你们可以看一下。”在询问中,轿车驾驶员刘某向民警反映道。
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反复观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轿车未驶过停止线时,对面信号灯已经变为黄灯,两轮电动车则为闯红灯进入路口。
最终,民警判定: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而郭某违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两人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抢黄灯是违法行为,郭某闯红灯显然也是违法行为,这起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刘某、郭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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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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