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开网店 两年卖591万元假货
大学休学后,90后女生耿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香奈儿、爱马仕、卡地亚等九个品牌注册商标的198种商品,销售金额达591万余元。耿某承认其店内的品牌产品均为假货,但她表示买家对此也同样知情,自己没有欺诈。通过销售仿冒奢侈品,耿某两年内获利百余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
休学开店 卖仿冒货赚百余万
耿某是90后,原本是某大专院校在读学生。但刚读到大二,她就休了学,在家开起了网店,专门销售仿冒的奢侈品。起初,耿某通过较成熟的网络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但因货物品质不好,很多商品一眼就能看出有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打不开销路。
2016年,为了找到更好的货源,她亲自去了一趟广州,找到了两家专做奢侈品仿冒的厂家。厂家直接将仿冒香奈儿、迪奥、LV等奢侈品皮包、鞋、饰品等货物提供给耿某,进价从100元到3000元不等。
拿到货源后,耿某通过其名下的两家微店对外销售,一般低价商品她仅加价几十元,高价的商品则会提价数百元,但总价仍然远低于正品的价格。
2018年一年的时间里,耿某网店的营业额就达到600余万,但她表示,其中100万元左右来自刷单金额,实际的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两年来,其店铺的利润率大概在三成左右,获利百余万元。
经过侦查,民警在耿某的住处将其控制。其租住的房屋也被她用作“仓库”,仅在屋内扣押的仿冒奢侈品,其相应正品的售价就达315万余元,且经各公司及鉴定机构鉴定,除一条耿某自用的卡地亚项链外,其余商品均非正品。
耿某称,家中存货超过一半都是首次进货时的残次品,因母亲不舍得丢,才放在家中。其店铺的销量也并非全部来自假货,“我店里有挺多不涉及品牌的东西,比如一些T恤、裤子,大约能占到五分之四”。
庭审认罪 称买家也知是假货
公诉机关认为,耿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经营长达两年之久,销售金额达59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本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耿某被法警带入法庭。但在她的脸上看不到紧张,甚至还带着笑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耿某表示认可,并自愿认罪认罚。
“平时看这些假货大街上也都有卖的,就没多想。”耿某从未想过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她称自己只是为了赚钱养家。因为商品价格比专柜价格便宜很多,她认为买家也清楚,这些商品并非正品,因此不存在欺诈和欺骗,其商品质量是有保证的,不然店铺也不会经营两年多,“我们都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在耿某的店铺内,不少商品描述都有“防伪”、“接受验货”、“原厂机械机芯”等承诺。耿某称,商品的部分原材料是得到了厂家授权的,如皮料有相应厂家授权,但最终产品没有得到品牌授权。对于这样的进货渠道,耿某坦然承认是不正规的,其也认可销售的商品均为假货。
检方建议 应判刑3至5年
耿某的辩护人提出,耿某网店中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有较大差距,不宜按正品价格进行鉴定和认定。
但公诉人表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够查清销售价格,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但本案中查获的部分商品尚未上架销售,故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且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已扣除了不能销售的残次品价值,故鉴定机构认定耿某涉案销售金额为591万元是适当的。
“你希望自食其力、勤劳致富,出发点是很好的,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耿某销售的商品明确印有商标品牌,其对行为性质是明知的,综合全案情况,建议法庭对耿某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本报记者 刘苏雅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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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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