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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如何节税?税务总局解答个税专扣热点问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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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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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日上午,针对关心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在线中一一作答。

  问:我们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因此,您可以享受每个孩子1000元/月的扣除,两个孩子可以享受2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方式有两种:您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问: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问: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峰: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

  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关,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锋: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非正常或者注销,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

  问: 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问: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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