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考面试热点: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是否个人隐私
对于给涉嫌电信诈骗违法员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肯定,同时也有人对这种做法是否可能个人隐私等信息,存在一些疑虑。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公时,要尊重人的基本,耻辱墙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那么,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究竟是否构成对那些涉嫌电信诈骗违法员个人隐私的?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强调涉嫌员也享有隐私权,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如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自然人享受隐私权等。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同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针对隐私权的,事实上也不是绝对的、完全无条件的。如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再如,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在强调“不得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同样了这样的除外情形“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个人隐私的公布,都属于是隐私权,如在“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对相关个人隐私的公布,就不能算是“隐私”,而属于是依法公开。
而上述湖北孝昌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其中无疑存在十分明显的公共利益。如通过该“耻辱墙”的设置,有助于更有效地揭露、、预防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相比其他许多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不见面”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性、隐蔽性。这种犯罪特征背景下,将那些涉嫌电信诈骗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以“耻辱墙”的形式及时予以、揭露,显然有利于更好地公共利益,避免更多的人上当。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员自身来看,以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方式对其加以警戒,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如通过家属的劝诫,让相关违法员及时。此外,目前上述“耻辱墙”的设置仅限于重点乡镇和村组,事实上也符合“在必要范围内”的司释。
当然,强调“电信诈骗耻辱墙”不算个人隐私,也并不意味着此类“耻辱墙”的设置是完全没有任何边界,可以任性为之的。比如,“耻辱墙”具体究竟应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完全没有界限,应在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范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另外,上述“耻辱墙”是否一定非得以“耻辱”命名,是否可以换做“警示”、“警戒”之类更中性的名称,或许也是可以进一步推敲、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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