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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娱乐新闻报道是否属于滥用新闻自由(香港的记者如何写娱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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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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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娱乐新闻报道是否属于滥用新闻自由(香港的记者如何写娱乐新闻)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 媒体也必须奉公守法

眼睛进了小灰尘,闭上眼用力咳嗽几次,眼睛里的灰尘就会自己出来了。打嗝的时候喝点醋就不会打了,我都是这样,立竿见影

候任特首李家超于6月12日出席一项公开活动致辞时表示,香港是资讯发达的地方,媒体在香港百花齐放,而香港的新闻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李家超也正确地指出,只要不违反法律,新闻自由空间无限,而且标准与先进国家一致;新闻工作拥有公民社会力量,并有专业的社会责任。

部分别有用心的传媒,自回归以来不停地将新闻自由放到无限大,蓄意地把《基本法》和《人权法》曲解,并将新闻自由描绘成为没有任何限制,及可以凌驾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衞生等。如今,候任特首李家超乘出席公开场合的机会,将正确的法律观点提醒公众,特别是一众传媒,这种处理方法是理想的。

到底传媒机构在香港法律面前会否有任何特权,可以与「第四权」自居?近年,新闻传媒被标榜为社会的「第四权」,意谓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第四权」的称号彷似将新闻自由的程度提升至无限大,传媒因而可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去为所欲为,甚至不停地挑战及践踏法律底线,甚至以任何违反方式去攻击中央及特区政府。每当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个案作出调查,一众黄媒黑记即时与外部势力连成一线,此起彼落地去大声疾呼,无理指责政府打压新闻自由, 不由分说地以违反《基本法》、破坏《中英联合声明》、「法治已死」等口号抹黑中央及特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换句话来说,任何传媒机构在法律面前也绝不会享有任何特权。综观整个《基本法》,也不曾对传媒机构赋予过任何所谓「第四权」的权力或冠冕。传媒机构可以享有的新闻自由,是受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至于香港居民可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的程度, 则可见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的条文中,当中的第十六条是关于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由于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而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故正如李家超正确地所言,香港传媒可享有的新闻自由,的而且确是空间无限;然而,传媒必须守法,及不能滥用新闻自由。第十六条也规定儘管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但当人们行使这些自由时,是负有特别责任及义务的,及得予以某些法律上规定的限制,当中包括不得凌驾于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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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收纳入香港法律,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而前者的第十六条与后者第十九条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港人自回归以来可享有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与西方先进国家认可的人权标准,是完全是一致的,香港的人权状况是完全与国际标准互相接轨的,中央及特区政府由始至终也没有以任何形式打压过任何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由始至终,只要媒体自律,在符合香港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在新闻报道期间向公众提供全面正确的资讯,绝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也不沦为外部势力打击政府的工具,便可以在乎合香港法例的情况下,去全面行使新闻自由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

[ 本文于2022年6月13日发佈于香港《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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