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资讯节目背景音乐(明星娱乐资讯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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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婧
打开手机看资讯、看视频,用APP听歌等等,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中极为寻常的消遣。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较之前而言,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用户不再是单一被动地接受网站所提供的内容,而是在接收信息的同时可以自行传输分享内容。也就是说网络用户对信息由接收变成了接收+上传。这种新发展虽然让大众获取信息渠道更广、从某种程度信息透明度更高、言论更加自由,但是因互联网信息发布造成的侵权争议也比以往增加了许多。
刚刚用油漆刷过的墙壁或家具常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只需在室内放两盆冷盐水,几天气味便可除去。此外,将洋葱浸泡盆中同样有效。
现今网络发布有很多途径,不再是以往单一的PC端门户网站,很多视频APP、资讯APP、用户交流平台等都提供大量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不同类型作品)。无论发布者是谁,平台作为内容直接呈现载体,其运营方对于内容要事先进行严格审核,尽量降低或避免侵权发生。一张图片的插入、一首歌曲的翻唱、一个表情包的使用、一篇文章的转发……都很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比如知名原告视觉中国就经常会以此擅自使用其图片为由将网站、用户或APP运营方告上法庭。
(图片来自于天眼查,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作为资深法律者,经常会遇见客户来问:
我们使用了一张图片,结果收到一份律师函,要赔多少钱?
我们平台上有一些节目或影视剧的短视频,现在人家要我们赔偿经济损失,我们真的要按人家主张的金额赔偿吗??
。。。。。。
坦白讲,很多时候网络平台上的内容并不是发布者完全原创的,经常会使用一些他人内容,如果他人来主张赔偿,平台或发布者真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一张图真的可以获得天价赔偿额吗?
《裁判标准(2020年)》
不要着急,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裁判标准》),该《裁判标准》中对于不同作品、不同使用方式的侵权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接下来律茶君就该《裁判标准》中涉及著作权网络侵权有关的赔偿标准,为大家简单解读介绍。
(图片来自于网络,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壹
不同类型作品的侵权赔偿金额标准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裁判标准》刚出台,马上就有不少新闻和专业人士发声,称法院明确了作品赔偿标准:文字作品按800-1000元/千字,音乐作品不少于600元/首,美术作品800-3000元/幅,摄影作品500-2000元/幅,视频类作品、制品的赔偿金额则在2000-20000元之间。不能说以上总结是错误的,但是赔偿标准并不是这么简单认定的,比如涉及一张美术作品侵权,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赔偿给权利人至多3000元就了事。
律茶君认为,《裁判标准》所明确的这些具体赔偿金额仅是法定赔偿额的一个基础标准,可以说是个赔偿底线,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还得继续往下看。
贰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前提和原则
著作权侵权经济赔偿,是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和主要表现。反过来说,只有当被认定为构成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作品的创作或使用,并不构成对他人作品合法权利的侵权,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就谈不上赔偿。而我国的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这一点在《裁判标准》里也再次提及明确。补偿即意味着对合法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惩罚主要看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影响严重性。所以,赔偿金额的确定的核心因素还在于合法权利人所受损害的金额确定。根据上述赔偿原则,《裁判标准》明确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即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而且赔偿计算方案的选择应当按照上述先后顺序选择,如果选择后一顺序的计算方法,视为按照前一顺序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从这个赔偿计算方法选择顺序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前面所列具体赔偿金额标准是法定赔偿,也是最后被动选择的赔偿标准。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证明且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金额或许可使用费,则法定赔偿标准不太会作为最后使用的赔偿标准。
在这里律茶君想说的是,我们不能单纯割裂地看待每个赔偿计算方法,对于这个《裁判标准》,我们也不能把唯一焦点放在法定赔偿标准上,因为从具体金额来看这个标准较以往而言并没有突破性地提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且应当重视的是,《裁判标准》明确提出了对于不同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实际损失为首,法定赔偿为最后选择,这是一种突破。
叁
《裁判标准》明确了新兴侵权行为赔偿标准
众所周知,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及赔偿金额确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两部法律距今已近10年。这十年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作品展示和使用方式也有了很多创新,比如网络直播、APP播放或下载作品等。在实践审判中如遇新型传播行为,《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样相对原则的规定不太方便直接适用,而刚出台的《裁判标准》中对于此类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的认定,在一定意义上反向推动了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于文字作品侵权赔偿的主要特点
首先,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全面考虑下载量和阅读量、是否付费等因素。
其次,明确了赔偿金额酌情翻倍的情形:1)被侵权文字作品在线阅读的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赔偿金额酌情增加1-2倍;2)被侵权文字作品用于广告中的,赔偿金额酌情增加1-10倍;3)若被侵权文字作品被擅自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赔偿数额酌情提高1-20倍。
第三,增加了赔偿金额酌减的情形:1)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2)难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且已向相关单位提存使用费;3)原告大量购入低价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诉讼;4)被诉行为系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具有公益性;5)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高于涉案文字作品市场价值,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于同类作品市场价值。
(图片来自于网络,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对于音乐作品侵权赔偿的主要特点
首先,明确了词曲著作权人的赔偿占比为词40%、曲60%;
其次,明确了公开现场表演(如翻唱)、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直播(如网红翻唱等)的赔偿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网红都喜欢甚至以翻唱直播他人音乐出名,但如今来看这种侵权行为认定无疑,而且其赔偿金额也以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定。
最后,和文字作品一样,音乐作品也有酌减和酌加标准。如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则可以酌减赔偿金额,律茶君认为这可以说明以往所谓的8小节、4小节不构成侵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酌加的情形中很显眼的一点是:擅自在热门综艺节目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这就给很多综艺节目带来很多困扰。以前音乐类综艺节目翻唱不取得授权,经过几次诉讼后已经都格外谨慎注意,但是对于游戏类、旅游类等其他非音乐类综艺节目而言,大多并不在意表演音乐或背景音乐的使用授权问题,这一规定的生效执行,大多综艺节目需要重新审核所用音乐作品的授权问题了。
(图片来自于网络,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对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侵权赔偿的主要特点
《裁判标准》对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与前文文字作品的基本一致,具体条文解读本文不做细述。但需要提及的是,针对VR全景摄影作品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侵权,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不同于一般摄影作品,而是需要根据两类作品各自特点酌加赔偿。
(图片来自于网络,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侵权赔偿的主要特点
《火星人玩转地球》又是一部充满回忆的电影、
其实视频类作品、制品侵权及赔偿不是新话题。但律茶君认为以下几点还是需要关注的:
一是,视频类作品的外延,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
二是,明确了分割片段的赔偿标准,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剪辑片段形成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给出了答案。所谓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实际是将完整作品分成几部分进行播放;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律茶君认为是主要将他人作品重新剪辑编排形成新短视频的手段。既然这两种方式都需要赔偿,则可以看出司法审判对这两种行为基本认定为侵权。
(图片来自于网络,著作权由相关权利人享有)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没有将《裁判标准》更详细的展开分析,但是毋庸置疑,北京高院的《裁判标准》对于判赔标准规定还是很细致、各类作品侵权赔偿的考虑因素、侵权具体情形也划分的很详细。对我们今后侵权案件诉讼争议解决中,如何提起主张、如何主张赔偿以及作为被告如何答辩都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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