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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汽车保险代理子公司违法领5罚单 财务事项不真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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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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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6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50号)显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德太”)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财务事项不真实;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广汇德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3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51号)显示,当事人李兴剑作为广汇德太董事长对广汇德太财务事项不真实、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事实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李兴剑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52号)显示,当事人唐政作为广汇德太总经理对广汇德太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事实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唐政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54号)显示,当事人张蕾蕾作为广汇德太人事总监对广汇德太财务事项不真实的事实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张蕾蕾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55号)显示,当事人陈杰军作为广汇德太副总经理对广汇德太财务事项不真实的事实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陈杰军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企查查显示,广汇德太目前有2名股东。其中,新疆龙泽汽车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股东持有76%的股份,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24%的股份。由于新疆龙泽汽车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600297.SH)全资子公司,因此,广汇汽车间接持有广汇德太全部股份。同时广汇汽车2018年年报也显示,广汇德太是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重要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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