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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退未及时披露4.5亿元诉讼或仲裁 吃证监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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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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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和退”,代码002070.SZ)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016年至2017年,共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2016年至2017年,众和退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亿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2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众和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02.07万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187.45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14.62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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