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股东减持暗度陈仓 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北京5月2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方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方江涛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所持有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代码002512.SZ)股票,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查,截至2019年1月1日方江涛持有达华智能股票5940.7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2019年1月2日,方江涛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股票496.83万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7%。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方江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记者查询,截至一季度末,方江涛持有达华智能股票4168.94万股,持股比例3.81%,为第六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方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江涛:
经查,截至2019年1月1日你持有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上市公司)股票59,407,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34%。2019年1月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股票4,968,3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698%。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你未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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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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