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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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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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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杜燕飞)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就《意见》相关内容召开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在会上表示,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要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凌月明表示,《意见》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之所以实行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在姚华军看来,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这是目标导向。

一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的推进。此外,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定》,要求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强调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

第二,问题导向。目前,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划分,既有按照不同的矿种划分,国务院240号令、241号令规定了34个矿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又新增天然气水合物和页岩气共36个矿种。既按照矿种权限,又按照勘查区块面积划分,如煤炭30平方公里,稀土15平方公里,又按照勘查投资,比如500万以上人民币的需要到部里来办理,采矿权又是按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包括煤炭1亿吨,焦煤5000万吨。

“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探矿权、采矿权的统一性、管理的效率性是有影响的。这次改革是按照同一矿种,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由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矿种一个部门管理,管理明确,也方便对人。”姚华军表示。

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表示,《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姚华军说,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凌月明介绍说,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他说。

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表示,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为此,姚华军指出,《意见》在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这是非油气的部分。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这是储量分类改革。

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这几类要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以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也要进行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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