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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会计师所执业黑芝麻年报审计4宗违规 2人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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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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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广西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马重飞、蓝元钧执业的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000716.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广西证监局发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马重飞、蓝元钧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

  2018年度,黑芝麻与关联方广西南方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农业”)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马重飞、蓝元钧在审计过程中抽查了黑芝麻与南方农业的部分大额资金往来凭证,但未就其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识别,导致未能发现黑芝麻与南方农业之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出具的《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京永专字〔2019〕第310151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未对黑芝麻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尾号2202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下,审定的黑芝麻子公司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客户上海宽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商(浙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实施函证程序确认的金额不一致。上述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漏

  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执行人员、复核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马重飞、蓝元钧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马重飞、蓝元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马重飞、蓝元钧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5月31日在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韦清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经营;对食品、管道燃气、物流、物业管理等。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6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北京永拓)是一家现代审计咨询服务机构。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CBD(国安大厦13层),注册资本1267万元。1993年,经国家审计署批准成立了北京永拓,是全国审计系统第一家加入国际会计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经财政部和审计署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永拓成为尼克夏国际成员所。2007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永拓在香港成立了永拓(香港)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40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质等。 目前,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人89人,注册会计师501人,注册税务师63人,国际IT审计师和信息系统审计师56人,70人取得国防科工局颁发的培训证书。

  当事人马重飞1999年在资格考试中全科合格,2000年12月20日,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获得批准注册,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担任部门经理一职。

   

  当事人蓝元钧2002年在资格考试中全科合格,1999年8月3日,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获得批准注册,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规定: 如果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马重飞、蓝元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马重飞、蓝元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

  2018年度,黑芝麻与关联方广西南方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农业)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抽查了黑芝麻与南方农业的部分大额资金往来凭证,但未就其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识别,导致未能发现黑芝麻与南方农业之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出具的《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京永专字〔2019〕第310151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未对黑芝麻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尾号2202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下,审定的黑芝麻子公司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客户上海宽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商(浙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实施函证程序确认的金额不一致。上述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漏

  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执行人员、复核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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