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敲诈勒索娱乐场所,中山小榄一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文/ 羊城派记者 林翎 通讯员 李世寅 甘英
多名男子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结伙在中山市小榄镇对娱乐场所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羊城晚报记者24日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覃某勤等人干扰娱乐场所正常营业,随后指使被告人吴某锋、蓝某绵、樊某飞等人定期向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被害人任某、唐某华、蔡某刚收取保护费。其中,被告人覃某勤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156000元,被告人吴某锋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108000元,被告人蓝某绵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樊某飞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覃某勤、吴某锋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蓝某绵、樊某飞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覃某勤、吴某锋、蓝某绵、樊某飞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覃某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锋、蓝某绵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被告人吴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蓝某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上述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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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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