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证券3宗违法遭撤销业务许可 多方式为股东方融资
北京1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2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信证券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8年2月13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等人到华信证券,出具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华信证券100%股权)《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华信需要紧急兑付公开市场债券,指令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转给上海华信。当日下午,华信证券将招商银行基本账户上的6亿元划入建设银行金桥支行的尾号为0935自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0935账户,系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随即资金被华信财务转至上海华信。
二、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通知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继续租赁集团名下的明天广场房产。2018年2月2日,陈灿辉通知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办理,陈新华根据明天广场的当前租赁价格以77.5%打折后测算了具体金额为5301.21万元,扣除华信证券一季度已经支付的明天广场20-23楼租金286.65万元后,最终将5014.56万元转账给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系上海华信关联方)。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购买集团名下房产。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立刻转账2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以购买嘉汇广场6号楼和7号楼房产的名义紧急划拨2亿元。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将2亿元转给了华信资产。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再支付1.4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进行资金划转,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分别为1.15亿和2500万元)以购买明天广场房产的名义先后转给华信资产。上述房产租赁款和购房款合计约3.9亿元,经查,在华信证券转账给华信资产后,均在当天又由华信资产转账至华信财务。
三、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
中国证监会认为,华信证券根据上海华信指令向0935账户划款6亿元,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购买房产也未实际过户。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构成为股东的关联方融资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于华信证券的上述行为,李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综上,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灿辉、陈新华另案处理。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二)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三)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四)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五)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信证券)
〔2019〕122号
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信证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信证券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8年2月13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等人到华信证券,出具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华信证券100%股权)《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华信需要紧急兑付公开市场债券,指令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转给上海华信。当日下午,华信证券将招商银行基本账户上的6亿元划入建设银行金桥支行的尾号为0935自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0935账户,系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随即资金被华信财务转至上海华信。
二、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通知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继续租赁集团名下的明天广场房产。2018年2月2日,陈灿辉通知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办理,陈新华根据明天广场的当前租赁价格以77.5%打折后测算了具体金额为53,012,096.56元,扣除华信证券一季度已经支付的明天广场20-23楼租金2,866,471.29元后,最终将50,145,625.27元转账给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系上海华信关联方)。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购买集团名下房产。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立刻转账2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以购买嘉汇广场6号楼和7号楼房产的名义紧急划拨2亿元。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将2亿元转给了华信资产。
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再支付1.4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进行资金划转,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分别为1.15亿和2,500万元)以购买明天广场房产的名义先后转给华信资产。
上述房产租赁款和购房款合计约3.9亿元,经查,在华信证券转账给华信资产后,均在当天又由华信资产转账至华信财务。
三、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信托合同、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华信证券根据上海华信指令向0935账户划款6亿元,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购买房产也未实际过户。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构成为股东的关联方融资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于华信证券的上述行为,李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综上,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灿辉、陈新华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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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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