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保险公估苏州2宗违法 分公司总经理杨建华遭罚
北京1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显示,经查,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华保险公估”)苏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
经查,当事人车险公估业务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台登记业务情况,未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来记载此项车险公估业务。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对该公司车险业务经理的调查笔录、该公司车险公估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公估业务总结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业务员的调查笔录、相关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相关车辆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为证。
综上,苏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五)项,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上述《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综上,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处两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经查,杨建华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杨建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杨建华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
据记者查询发现,广东美迪亚投资有限公司为泛华保险公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4.67%。广东美迪亚投资有限公司为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杨建华为泛华保险公估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杨建华
职务: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总经理杨建华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杨建华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杨建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杨建华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南楼10号101室(502室)
主要负责人:杨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
经查,当事人车险公估业务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台登记业务情况,未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来记载此项车险公估业务。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对该公司车险业务经理的调查笔录、该公司车险公估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公估业务总结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业务员的调查笔录、相关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相关车辆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为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五)项,我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上述《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我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综上,我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处两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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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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