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中大雪三日内清除完毕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提速,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据《长春日报》报道,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长春日报》刊发的《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3日,中国吉林网在《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内容中看到,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那么,城市道路、桥梁、公共排水、照明、 市政、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停车泊位、城市建筑物等……今后如何管理,具体有啥要求?
中国吉林网在《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章管理标准和要求部分就找到了答案!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沟渠整洁完好;
(二)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排放正常;
(三)排水管道定期疏通维护,雨后渍水与污泥及时排除;
(四)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各类管线应入地敷设。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
(二)对已有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将架空管线、楼体附着管线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设置;
(三)管线标识清晰,档案完备;
(四)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废弃的及时撤除。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新建道路路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三)道路、广场等区域的公共照明设施及功能保持完好,出现破损及时维护;
(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设施应当统一、整齐、协调;
(五)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停车泊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
(三)停车泊位标线陈旧、破损的,及时修复;
(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按指示标志停放;
(五)停车泊位内无障碍物、堆放物,无废弃车辆停放。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临街建筑进行门面装饰的,形体、色彩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建筑物及其防护、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外观整洁完好,无杂物堆放、悬挂,无违法搭建;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和清洗。
主要街路临街围墙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拆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美观,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
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出现污旧、破损、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临时占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擅自占道堆放物料,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二)无擅自占道经营;
(三)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经营,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齐全,设施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不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地点、范围、经营时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公安、公交、报刊等服务亭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 服务亭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 按照设计的用途使用;
(三) 保持服务亭的整洁、完好,无乱搭设、乱贴乱画;
服务亭外无杂物堆放。
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进出口道路硬化,围挡、防护网、照明等设施设置规范;
(二)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挡;
(三)定期洒水除尘,裸露泥土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网(布)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覆盖;
(四)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水冲设施,车辆驶出时应进行冲洗保洁,避免甩泥带土;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密闭无遗撒。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共场所和居民区按照规定配备保洁人员及设备,定时清扫、保洁,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果皮箱、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选址和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三)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四)公厕保持整洁,设施完好,按时开放;
(五)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运输,并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
(六)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作业,时间安排科学、合理,作业现场及时清理。
清除冰雪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明确清除区域责任人;
(二)清除后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
小雪一日内清除完毕,中、大雪三日内清除完毕。
城市公园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清新、整洁;
(二)植物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美观;
(四)设施完备;
(五)水体达到景观用水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公共厕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
(七)冬季冰雪清理及时,不得使用融雪剂,主要道路广场无残冰积雪。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绿地内裸露地面不超过1平方米;
(二)树池内应采用地被植物、有机材料、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无泥土溢出;
(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
(五)对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车站、机场等城市窗口区域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整洁,无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
(二)公共交通便捷,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公共信息标识设置规范、醒目;
(三)经营服务秩序良好,无违法营运、争抢客源、强买强卖、拒载乘客等现象。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行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
(二)有效疏导道路交通拥堵,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三)重点路段车辆出行诱导和行驶指引服务设施、措施完善。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营业场所以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应当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
城市水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水域水系控制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明确并按照规定形成绿化带;
(二)水域水系控制线内,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保持河湖干净、整洁;
(三)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物;
(四)岸坡保持整洁完好。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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