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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规: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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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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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两高”新规: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中新社北京10月25日电 (郭超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25日在北京表示,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作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入罪要件。

  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十九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解释》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如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其认定标准包括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和前科情况。其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姜启波称,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事关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本《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对涉民生犯罪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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