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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造价的130%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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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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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明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造价的130%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9日电 宁波发布微信号9日消息,宁波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升级,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其中,《细则》强调,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细则》提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

《细则》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2019年11月15日起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细则施行。

此外,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要求,监管银行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存在借资金监管或贷款审批之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和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指定监管银行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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