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信披3宗违规 董事长金越顺等4人吃警示函
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浙江证监局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002006.SZ)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精功科技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7年8月,精功科技、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精功科技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3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精功科技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精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精功科技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整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精功科技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披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重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予以警示。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精功科技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精功科技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而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也应当负责对精功科技存在的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精功科技和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应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记者查询发现,精功科技2000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SZ 002006。精功科技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截至2019年6月30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精功科技1.42亿股,持股比例为31.16%。
当事人金越顺于2015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担任精功科技董事长,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个人履历如下:金越顺,男,中国国籍,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9年6月至1992年4月在绍兴县钱清供销社工作;1992年5月至1994年在绍兴经编机械总厂工作;1995年至1996年任绍兴华能数控机床厂副厂长;1997年至2000年8月任绍兴华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绍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9月至2005年2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精功科技董事长。
当事人吴海祥自2018年8月28日起担任精功科技总经理,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个人履历如下:吴海祥,男,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80年3月至1994年12月在绍兴经编机械总厂工作;1995年1月至1995年12月任绍兴华能数控机床厂副厂长;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担任绍兴华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精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12年2月任精功科技副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8年8月任精功科技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担任精功科技董事、总经理。
当事人黄伟明曾于2003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7日担任精功科技董事会秘书,自2018年8月28日起担任精功科技财务总监,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个人履历如下:黄伟明,男,中国国籍,197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统计师,1994年8月至2000年8月先后在绍兴经编机械总厂、浙江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0年9月至2006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06年8月至2009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夏青华自2018年8月28日起担任精功科技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个人履历如下:夏青华,女,中国国籍,1972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1989年8月至2001年12月先后在绍兴经编机械总厂、浙江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人事主管等职;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历任本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等职;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7年8月,你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你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你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你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你公司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3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你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你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整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5日
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
近期,我局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精功科技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7年8月,精功科技、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精功科技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3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精功科技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精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披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重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精功科技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们应当负责对精功科技存在的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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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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