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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亿元净利假账放过关 国海证券承销0.9亿债食苦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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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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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记者 蔡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某某、关某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为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中联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13年下半年,中联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关某、陈某2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关某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后,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共计0.9亿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资金损失。

  2018年7月,中联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2019年8月22日,国海证券(000750.SZ)发布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国海证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国海证券2019年半年报披露了国海证券及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中联物流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2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2019年5月22日,国海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初417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证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法院已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良时期货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且国海良时期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2019年1月2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

  中联物流虚增6.7亿营收1.4亿净利 国海证券承销0.9亿私募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关某、周某、刘某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沪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中联物流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2(另案处理),由关某、陈某2实际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中联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

  2013年下半年,关某、陈某2在经营管理中联物流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的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致使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

  嗣后,关某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后,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共计0.9亿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资金损失。

  案发后,关某、周某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刘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人员。三名被告人在中联物流公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一审法院结合周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关某、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庭改判其无罪。原审被告人关某、周某对原判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经查,原审被告人关某、周某分别证实刘某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做了内外两套账,内账是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外账是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019年8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国海证券资管计划及子公司7000万认购

  2019年8月22日,国海证券发布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国海证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中联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国海证券2019年半年报称,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公司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的相关债权需法院判决确认,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初417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公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44万元由中联物流、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承担。同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桂01民初417号之二),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起诉。由于关宏、陈厚华等均未签收裁判文书,目前法院正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违约事项,国海证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报告起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此前法院已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良时期货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且国海良时期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2019年1月2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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