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防堵案件风险银保监会有行动
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并公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105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业,案件风险评价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部门于近日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4家险企被评C、D级
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9年二季度末,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中,经审议,105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也就是说,有4家险企被监管认为风险较高。
178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较上季度上升1.7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8%,较上季度上升1.4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8.8%、240.1%和309.9%。
会议认为,二季度保险业总体运行平稳,业务稳中有进,杠杆率稳中有降,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业内业外两种类型
同时,偿付能力工作会议指出,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保险业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为了从金融机构内部就及时防控风险,近日,监管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明确了案件定义分类、案件风险事件定义、案件处置等具体内容。
从案件类型看,具体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涉嫌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侵犯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客户资金、财产、其他权益,或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强调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记者获悉,案件管理工作应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的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正不断被强调。
业内人士表示,从机构内部防控风险是之后的监管思路。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落实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本机构的管理制度;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报监管部门备案,并依此开展内部问责。
案件风险评价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险企内部风险指数的重要指标。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已经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风险事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可能演化为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风险事件上报:
(一)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
(三)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案件举报线索;
(四)舆情反映案件线索;
(五)大额授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同业业务存续期内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
(八)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况。
1000万以上为重大案件
非法集资类案件归于业内案件类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其从业人员身份,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应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作为重大案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者权益比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或风险敞口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总资产比例的百分之五(含)以上;
(三)性质恶劣,引发舆情、造成挤兑、集中退保、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管理办法》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报告法人总部和属地监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当日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2020年起实行统一流程
该《管理办法》目前尚在意见修订之中。
中国精算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博士陈辉认为,银保监会合并后,原有的两套流程需要得到统一,“主要统一银行、保险的案件管理程序,案件处理不同于业务管理,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因为上升到案件的事件,需要程序、法义上的一致性”。
据了解,新的案件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案件(风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有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这对于案件的认定、处罚等事项,容易导致分歧,毕竟现在是一家了。”陈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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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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