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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股份第3大股东遭国融证券强平 未先信披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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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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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蔡镇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2号)显示,当事人蔡镇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31日,蔡镇煌将持有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集团”,股票名称“四通股份”,603838.SH)股份2566.46万股质押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2018年9月3日,上述股份质押到期,蔡镇煌未能及时履行购回义务。2018年12月24日,国融证券向蔡镇煌发出股票质押业务函,告知其将对蔡镇煌质押的股份进行违约处置。2019年3月7日,国融证券对蔡镇煌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导致蔡镇煌减持四通集团股份49.90万股,占四通集团总股本0.19%,减持金额493.2万元。

  蔡镇煌作为四通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质押的四通集团股份发生逾期违约、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在所持公司股份被强行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镇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蔡镇煌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四通集团于1997年8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2.67亿元,于201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蔡镇煌持7.22%比例股份,持股1924.95万股,为四通集团第三大股东。蔡镇煌曾于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任四通集团副董事长、董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2号

  关于对蔡镇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镇煌:

  2017年8月31日,你将持有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集团)股份25,664,600股质押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2018年9月3日,上述股份质押到期,你未能及时履行购回义务。2018年12月24日,国融证券向你发出股票质押业务函,告知其将对你质押的股份进行违约处置。2019年3月7日,国融证券对你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导致你减持四通集团股份499,000股,占四通集团总股本的0.19%,减持金额493.2万元。

  你作为四通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质押的四通集团股份发生逾期违约、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在所持公司股份被强行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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