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农商行违法遭罚50万 瞒报违法放贷案件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黑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大连池农商行”)存在瞒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风险信息及案件信息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黑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此外,2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黑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当事人吴佐正对五大连池农商行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及案件信息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黑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黑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当事人谷峰对五大连池农商行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及案件信息负分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黑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五大连池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现为刘凤英,2013年1月17日在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大连池农商行原名“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改为现名。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吴佐正曾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担任五大连池农商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当事人谷峰曾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担任过五大连池农商行高管,截至目前,谷峰仍为五大连池农商行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持股比例为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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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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