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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上下级企业联合环境违法,背后有何利益博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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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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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瑞强

  新一轮首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风暴已经结束。从8月9日到29日,在这短短20天时间内,生态环境部接连通报了1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央企下属企业。

  经济观察报记者梳理发现,在16起案例中,涉及市县级监管缺失、治污整改不力的地方政府就多达14个,违法排污企业达数十个,其中有4家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中国化工集团贵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化工)等。

  8月21日,天柱化工有关负责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中国化工集团专项整改督察小组四个调查组正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大概需要一周左右时间,目前尚未形成最后结论。

  为何央企下属企业会有如此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其背后有哪些利益博弈?究竟应如何解决?

  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个别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放纵自身行为,降低环保要求。

  李锦告诉经济观察报,在央企上级企业直接参与下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并不多见。

  利益博弈

  一家央企下属环境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如此巨大的环保督察压力下,一些央企下属企业还屡发环境违法问题,最主要的是其背后经济利益与违法成本之间的差异,企业仍抱侥幸心理。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化工厂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产品线及危化品种类多,包括基础化学品、石油加工、农用化学品、化工装备等多个领域,污染物种类繁多,治理工序繁杂。如果环保技术、设备及管理达不到要求,就很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中国化工集团对经济观察报回应称,专项整改督察小组赴现场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后,中国化工决定安排天柱公司即日起实施有序停产,对照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做出彻底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并要求“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继续生产”。

  8月28日至29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多次致电天柱化工,但该企业办公室负责人都以尚未有调查结论拒绝接受任何采访,对于企业整改进展情况,该负责人更是避而不谈。该负责人建议记者联系上级公司,但记者多次致电河北辛集化工,截至发稿,也未得到有关天柱化工停产整改方面的任何回复。

  8月29日,经济观察报记者随即致电天柱县政府,该县政府办有关负责人称,县里已对此事开会研究,正在处理,此前就对天柱化工进行过处罚。但对于为何屡次处罚未果,天柱化工仍敢顶风违法生产等问题,该负责人只字不愿提及,均以相关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

  李锦认为,央企下属企业出现这种违法现象,地方政府部门有很大责任。他对经济观察报分析,这些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央企下属企业很可能与地方政府形成了某种“同盟”的状态,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监管职能。

  “其背后必然有经济利益的博弈,主要考量的因素应该还是保证税收和经济增长,这是地方尤其是到基层县乡一级财政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它们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效益,监管执法不力。”李锦告诉经济观察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程会强认为,天柱化工公司渣场等问题在2017年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就发现并列入贵州省督察整改方案,2018年生态环境部抽查又公开通报,2018年“回头看”又敷衍应付,这次再次发现整改不力,说明问题根源在于整治主体责任缺失。

  程会强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在天柱化工公司问题上,地方政府对处罚情况未跟踪落实,监管不力。而天柱化工公司作为中化集团的四级单位,其上级单位理应承担整改治理责任,说明责任传导机制缺失。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中国化工集团获悉,中国化工集团主要负责人表态称,要完善集团内部生态环保责任传导机制,加大对下属二级公司、三级及以下公司生态环保问题的监管。对敷衍应对、虚假整改、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立即开展调查,一经查明,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这是中办、国办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全面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进行规定。环保督察正走向纵深,第二轮督察既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查违规决策者和监管不力者;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和滥作为。

  李锦认为,地方各级部门应多管齐下,央企上级公司应健全评价标准,增加生态环保在企业经营及评价考核体系中权重,要将生态环境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地方监管部门必须摆正姿态,加强执法力度,有错必究。企业自身要转变观念,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是不可持续的,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

  程会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此案例说明环境督察不仅是中央之事,中央、地方,政府、企业人人有责,要形成联管共治制约机制,重在督导落实整改,切断区域利益链条,打破地方保护壳体,才能真正达到环保督察的本质目的。

  上下级企业联合违法

  在此前被通报的4起央企下属企业环境违法案例中,天柱化工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

  该企业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2003年由中国化工集团所属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河北辛集化工”)投资建设。在此次督察通报中,河北辛集化工被批“环境法律意识淡薄,直接参与下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人员介绍,2014年至2016年,天柱化工在上级公司河北辛集化工安排下,违法建设无除尘设施的旋转烘干窑和属于政策淘汰类生产设施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现场监测数据显示,两座旋转烘干窑窑头排放口颗粒物均超标,其中一期烘干窑窑头排放口颗粒物浓度高达6400毫克/立方米,超标212倍。

  经济观察报获悉,天柱化工先后建成2条碳酸钡生产线及配套渣库,每年产生危废钡渣约8万吨,二期渣场占地面积约30亩,库容80万立方米,现已使用约50.5万立方米,库存渣量约70万吨。

  其实,早在2017年8月,首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天柱化工二期渣场无水平防渗、管理粗放。督察人员深入检查后发现,天柱化工渣场未按要求设置隔离及防渗防雨措施,废渣与外环境直接接触,造成环境污染;渣场管理混乱,钡渣未经任何处置或检测,直送渣场填埋。督察组采样监测显示,被填埋的钡渣浸出液钡及其化合物平均浓度高达2000毫克/升,超过入场填埋标准12倍。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通报天柱化工问题后,中国化工新材料既未要求下属企业加强整改,也未对下属企业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办,仅要求上报材料了事。在2017年和2018年两个年度考核中,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突出问题均未纳入中国化工新材料对下属企业的考核评价范畴。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副组长刘华在与中国化工集团的一次座谈会上说,中国化工集团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汇报、考核制度,倒逼下属企业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同时要改进工艺,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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