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供图/中国人大网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公民生前未拒绝遗体捐献
近亲属可共同作决定
三审稿明确了人格权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确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三审稿新增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将该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针对“遗体捐献”问题,有意见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三审稿新增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从事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完善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意见提出,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
也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三审稿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
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三审稿还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草案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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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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