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28条”立信披新规
为提高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质量及信息披露水平,监管层对一些企业、保荐机构出现招股书粗制滥造等现象再立新规矩。8月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一份由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向券商下发的题为《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具体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等八个方面,分为28条。记者注意到,科创板的28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为明确欺诈发行需5个工作日启动股份购回的时间范围。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条款的设定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健康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明确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期限
北京商报记者从获得的《通知》文件内容来看,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明确了欺诈发行启动股份回购的时间范围。
《通知》的第六项内容是关于投资者保护(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为“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就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做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上交所今年3月1日披露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显示,“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也就是说此次通知首次明确了欺诈发行启动股份回购的时间限制。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该规定的实质是赋予投资者合同撤销权。投资者认购股份的前提是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对公司价值的表述不存在虚假陈述,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投资者应当有权重新做出是否认购的决策,此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
王智斌称,“该规定增强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显著增加了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健康秩序,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位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该条款的实施在实操中存在一定的难点,这也对保荐机构如何督促发行人购回、如何保障购回提出新的考验。王智斌则表示,回购责任是由上市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还是届时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还需要明确。回购价格如何形成、在回购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投资者是否有权拒绝回购,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强化风险因素披露
监管层曾多次强调,科创板要坚守定位,落实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作为投资者了解发行人情况的直接依据,如何提高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下发的《通知》中,对此前招股书中的“乱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显示,发行人在披露业务与技术时,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而上交所在首轮问询及回复情况答记者问时,就曾提到有的招股说明书未能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而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明显美化甚至夸大;信息披露冗余的同时,有效性不足、针对性不强;有的招股说明书使用很多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等。
从上交所以往的审核过程来看,在首轮问询和回复的基础上,第二轮问询更加突出重大性,同时更加注重揭示风险。而此次在风险因素上,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也提出了新要求。《通知》要求,发行人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风险提示,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尽量对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做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不少企业的招股书中,有的风险因素披露违反规则要求,包含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对于风险揭示变成自我表扬。对于该情形,《通知》中明确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对于风险因素,《通知》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做出进一步要求,其中重大风险因素不得简单重复或索引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内容。此外,经过审核问询后,如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发行人也应当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监管层要求发行人对风险因素等做出进一步的专业分析,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有效的参考。上交所也曾表态,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督促发行人说清楚、讲明白,努力问出一个真公司。
核心人员认定要有依据
对于科创板的企业来说,科创属性、科创能力十分重要,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自然成了投资者衡量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或决策参考依据。
《通知》显示“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6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及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记者注意到,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首轮问询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及论证分析就被重点关注。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首轮问询中表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总人数(包括离职及现任)为21人,核心技术人员变动人数为1人。上述变化系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在发行人完成对GENSUN的收购后加入发行人并担任首席科学官,原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一位沪上私募人士看来,如果不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范围的认定增加分析工具,容易导致投资者被企业通过自主选择规避上市条件中对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要求而出现误判的情形。
此外,《通知》还对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压实,要求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对举报事项的核查报告中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中应当明确说明举报事项是否属实,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谈及科创板28条的意义时,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通知》内容更加详细、清晰,便于公司操作,可以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加强券商保荐机构对科创企业材料认真制作和监督,筛选出真正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同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标的,增加投资吸引力,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
- 标签:
- 编辑:李娜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