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年内再遭证监责令改正 14个月内5收监管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 徐自立 张海蛟)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显示,经查,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沈阳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解除条款;2.业务推广过程中留痕不完整;3.部分事项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方信富沈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方信富沈阳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辽宁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这并非是中方信富第一次遭到证监局行政监管。仅2019年年内,中方信富就已收到了2张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年1月11日,北京证监局对中方信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个别不具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个别合同未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解除协议条款;个别销售人员存在承诺收益、未告知投资顾问真实姓名等误导性宣传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至今不到2年的时间里,中方信富及其旗下分公司累计吃到证监局5次行政监管,其中,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一度被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2018年5月,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原因涉及3个方面,分别是未与部分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的条款;部分投资顾问的姓名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未公示在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对部分客户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过程未实行留痕管理。
2018年8月17日,河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中方信富郑州分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原因是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问题如下: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对外提供投资建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说明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人和发布日期,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2018年12月,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因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司主要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解除条款;2.业务推广过程中留痕不完整;3.部分事项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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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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