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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主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新政出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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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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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土地供应、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就近异地安置和明确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四大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降低棚户区改造开发强度

在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土地供应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降低棚户区改造开发强度。对原出具过规划条件或确定过容积率,但土地尚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地块,各项规划指标均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9。原确定居住容积率超过2.9的,一律调整为2.9,高标准保障城市建设品质和居住街坊的宜居环境。改造范围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征收后由市政府进行统筹使用,改造范围内不再安排建设回迁住宅。

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和该《意见》印发时,已经下达征收决定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少于50%的(不包含2018年11月底下达征收决定的20个项目),经石市住建部门认定同意后,原确定的容积率和计容方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并按照原规范审定规划方案,不再按照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

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匹配地块统一核算分摊成本,享受同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为保证匹配地块的居住品质,匹配地块居住容积率控制为2.5。根据《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核定匹配地块居住容积率达不到2.5,按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5履行控规动态维护程序后出具规划条件。

鼓励就近异地安置

《意见》明确,征收住宅类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原地产权调换或就近异地安置。

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奖励。

原地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范围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量置换,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就近异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排的就近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可按政府限定价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区政府对选择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给予异地安置奖励。征收安置房的户型由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征收安置房原则上贴近面积安置。

《意见》还明确了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奖励等补偿均按原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优惠价购买。

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范围:非本市户口;被征收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结婚或离婚,其配偶或原配偶另拥有住房的;产权人未成年且父母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其他不当增加补偿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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